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向执行机关报备行程,一般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离开的理由、时间、地点等信息,经执行机关批准后方可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取保候审期间的一项重要规定,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首先是提交申请。被取保候审人若有离开当地的需求,应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中,要清晰准确地说明离开的理由,比如是因为工作需要出差、处理家庭紧急事务等;详细写明离开的时间安排,包括出发日期和预计返回日期;明确目的地,即要前往的具体市、县。
然后是等待审批。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案件的侦查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如果认为离开当地不影响案件的办理,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执行机关通常会批准申请。
若申请获得批准,被取保候审人在离开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按照申请中注明的时间按时返回居住地,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行程情况。
如果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