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担保人没有签字,仅存在口头担保的情况下,一般口头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规定中,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然而,对于保证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这意味着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担保由于缺乏书面的证据固定,难以明确担保的具体内容,如担保的方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等关键要素。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担保关系的存在以及担保的具体约定。例如,在实际的借贷纠纷中,如果只有口头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时,担保人可能会否认曾经作出过担保的承诺,而债权人又无法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那么债权人的诉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在进行担保时,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者在借条等债权债务凭证上明确担保条款并由担保人签字确认。这样可以避免因口头担保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