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车辆损失鉴定的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主体提交材料、鉴定机构审核受理、实施现场查勘与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四个核心环节,具体流程需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行业规范,确保鉴定过程合法、客观、公正。
车辆损失鉴定是确定事故车辆损失程度、为保险理赔或司法裁判提供依据的重要环节,其受理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规范。以下从申请启动到结果出具的全流程进行说明:
一、申请主体与材料提交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鉴定申请主体包括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方式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鉴定标的(具体车辆)、鉴定事项(如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及鉴定目的(如保险理赔、事故责任划分)。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委托书);(2)事故相关证明(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3)车辆权属证明(行驶证、登记证书);(4)车辆现状材料(如未维修车辆需提供受损部位清晰照片,已维修车辆需提供维修清单、发票及拆解记录)。材料需真实完整,若涉及第三方责任,还需提供责任方信息及沟通记录。
二、鉴定机构材料审核
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重点审查三项内容:(1)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如部分机构仅受理本地登记车辆或特定事故类型);(2)材料是否齐全,若存在缺失,将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3)鉴定事项是否具备鉴定条件,例如车辆已被维修导致关键受损部位灭失、或因火灾、爆炸等导致技术参数无法还原的,可能不予受理,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三、现场查勘与技术鉴定实施
审核通过后,鉴定机构将安排2名以上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实施鉴定。首先进行现场查勘,核对车辆VIN码、发动机号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检查受损部位是否与事故描述相符,排除非事故损失(如陈旧性损伤、非法改装部件)。其次,根据车辆受损情况选择鉴定方法:轻微损伤可通过外观检查确定维修项目;严重损伤需进行拆解检测,使用专业设备(如漆膜仪、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受损程度,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原厂技术标准评估维修可行性。若涉及电子系统故障,还需连接诊断仪读取故障码,确认是否为事故直接导致。
四、鉴定意见书出具与异议处理
鉴定完成后,机构需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内容应包含:(1)委托事项、鉴定材料摘要;(2)鉴定方法(如市场法、成本法)及技术依据(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GA/T 1545-2019);(3)损失项目明细(含配件更换、维修工时、辅料费用)及总金额;(4)鉴定人签名及机构盖章。
意见书送达申请人后,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机构申请补正或向委托单位(如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如鉴定人回避情形未处理)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如漏检关键受损部件)。
需注意,鉴定程序中任何环节存在材料虚假、故意破坏鉴定现场等行为,可能导致鉴定终止并承担法律责任。建议申请人在提交材料前核对车辆状态,避免因已维修或部件缺失影响鉴定准确性。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