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酒驾若属于饮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不构成刑事犯罪,仅面临行政处罚;若属于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一次犯罪通常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具体量刑需结合血液酒精含量、驾驶情节等因素综合判定。
在法律层面,“酒驾”并非单一概念,需根据血液酒精含量分为“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血液酒精含量是区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核心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其中,仅“醉酒驾驶”会涉及刑事处罚,即可能被判刑。
若第一次酒驾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即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该罪的基础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因此,第一次醉驾的判刑范围原则上在1至6个月拘役内,具体刑期需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判断。
影响第一次醉驾量刑的关键因素包括:血液酒精含量的具体数值是重要参考,通常酒精含量越高,量刑越重。例如,血液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能判处1-2个月拘役;若达到200mg/100ml以上,即使是第一次,也可能被判处3-4个月拘役。此外,是否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直接影响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
相反,若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刑期可能相应缩短。例如,醉酒驾驶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首),或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通常会酌情从轻处罚;若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到80mg/100ml,且无任何从重情节,部分地区可能适用缓刑(需符合缓刑条件,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等),但缓刑并非“不判刑”,而是刑罚的暂缓执行,仍属于犯罪记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第一次酒驾未达到醉酒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仅面临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综上,第一次酒驾是否判刑,核心在于是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一旦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是初犯,也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刑事处罚,且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就业、政审等产生长期影响。因此,杜绝酒后驾驶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根本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