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3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法院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生活环境稳定性、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等因素作出判决,并非简单倾向某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3岁子女属于“已满两周岁”范畴,因此抚养权归属需结合多方面实际情况综合判定,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分析:
一、父母的抚养能力与条件是核心考量因素。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的经济收入是否稳定、能否为子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住房、教育、医疗等)、是否有足够时间陪伴子女成长。例如,一方收入明显高于另一方且能保证子女优质教育资源,或一方工作时间规律、有更多精力照顾子女日常起居,可能成为争取抚养权的优势条件。此外,父母的文化程度、道德品质、是否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也会影响法院判断——若一方存在上述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从而降低获得抚养权的概率。
二、子女的生活环境稳定性是重要参考依据。实务中,法院倾向于维持子女现有生活状态,以减少环境变动对幼童心理的影响。若3岁子女长期由一方或其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和情感依赖,法院可能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该方。例如,子女自出生后主要由母亲及外婆照顾,日常饮食、教育、就医均由母亲负责,父亲长期异地工作较少参与,法院可能认为维持现有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三、父母的抚养意愿与协商情况影响判决方向。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但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会被纳入考量——若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抚养,或双方曾就抚养权达成协议(如轮流抚养),法院会尊重双方协商结果(协议内容需不违反“最有利于子女”原则)。需注意的是,若双方均主张抚养权且条件相当,法院可能结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或已做绝育手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四、特殊情形可能直接排除抚养权归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4条,若一方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另一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法院可能直接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例如,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未治愈,或长期在外务工对子女不管不问,即使其经济条件较好,也可能因“不利于子女成长”被排除抚养权资格。
综上,3岁子女抚养权归属无固定答案,需结合个案中父母双方的具体条件、子女生活现状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父母在离婚过程中优先通过协商确定抚养权,若协商不成,应注重收集自身抚养优势证据(如收入证明、子女日常照顾记录、对方不利于抚养的证据等),以支持“最有利于子女”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