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希望争取子女抚养权但经济或抚养能力不足,需依据《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通过提升抚养能力、收集关键证据、优先协商调解及借助法律援助等途径,综合证明自身具备抚养条件,或通过灵活方案实现抚养目标。
首先,需明确法律对抚养权判决的核心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法院判决抚养权时,并非仅以经济能力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的实际需求、生活环境稳定性等因素,最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依据。这意味着即使经济能力有限,若能证明自身在陪伴时间、教育理念、子女依赖度等方面更具优势,仍可能获得抚养权。
其次,需主动提升抚养能力并固定相关证据。经济能力不足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补强:一是尽快落实稳定收入来源,如提供就业意向书、劳动合同或兼职收入证明,证明具备基本生活保障能力;二是争取家庭成员支持,若父母身体健康且愿意协助抚养,可提供书面承诺及健康证明,说明能分担照顾责任;三是制定详细抚养计划,包括子女教育、医疗、居住等具体安排(如已联系好附近学校、有稳定住所),体现对子女生活的规划能力。
关键证据的收集与提交至关重要。需重点准备三类材料:一是亲子关系与陪伴证据,如日常照顾子女的照片、视频、学校接送记录、医疗就诊签字凭证等,证明与子女存在深度情感联结;二是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若对方存在长期出差、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忽视子女教育等情况,可提供证人证言、报警记录或子女心理评估报告;三是子女意愿证明,若子女已满8周岁,其书面或当庭表达的随己方生活意愿,法院会优先考虑。
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方案。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通常会先行调解,鼓励双方通过协议解决。若经济能力不足,可在协商中提出灵活方案:如约定由对方承担更高比例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抚养费可按对方月总收入的20%-30%主张),或采用“轮流抚养”模式(需双方居住地点相近、子女适应能力强),甚至暂时由对方抚养但明确己方享有高频探望权(如每周两次、寒暑假随己方生活),待自身条件改善后再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需在协议中约定变更条件)。
经济困难时可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法》,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由指派的律师协助收集证据、参与调解及庭审,确保在诉讼中充分陈述抚养优势,避免因缺乏法律知识导致权益受损。
需特别注意,“最有利于子女”原则下,经济能力不足可通过其他优势弥补。例如,一方虽收入较低但能保证每日陪伴子女、提供稳定的教育环境,而另一方收入高却长期异地工作,法院可能优先考虑前者。此外,若子女长期随己方生活,改变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这也是争取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综上,通过法律框架内的综合策略,即使抚养能力有限,仍可有效维护争取抚养权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