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贷款的分割需根据多种情形确定,一般要考虑房产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因素,常见分割方式有一方获得房产并继续偿还贷款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按比例分割等。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贷款分割时,有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一般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支付首付30万贷款70万购买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万,离婚时房产价值增值到200万,此时女方可获得相应比例的补偿。
婚后共同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如一方获得房产,需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通常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剩余贷款金额等因素确定。若双方都不想要房产,可以将房产出售,偿还贷款后对剩余款项进行分割。
父母出资参与贷款买房: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仍需进行分割。若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房产贷款的分割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