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索赔程序通常包括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准备索赔报告、提交索赔报告、监理人审核与发包人答复、协商或争议解决等步骤,各环节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要求。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流程,需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序推进,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的基本情况。这是索赔程序的启动环节,逾期未发出意向通知书可能丧失索赔权利。通知书需明确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对工程的影响及初步索赔意向,无需包含具体索赔金额或工期计算,但需确保内容清晰可追溯。
第二步:准备索赔报告。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承包人需全面收集与索赔事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合同文件、施工日志、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会议纪要、影像资料、费用支出凭证等。在此基础上编制详细的索赔报告,内容应涵盖索赔事件的详细描述、合同依据(如施工合同中关于索赔的条款)、损失计算依据(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工期延误天数及计算方法等,确保数据准确、依据充分。
第三步:提交索赔报告。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及全部证明材料;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需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提交方式需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要求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收,避免因提交方式不当导致索赔程序受阻。
第四步:监理人审核与发包人答复。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14天内完成审核,重点核查索赔事件的真实性、索赔依据的充分性及损失计算的合理性,并向发包人提交审核意见。发包人需在收到监理人审核意见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作出答复,明确是否认可索赔金额或工期延长。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请求。
第五步:协商或争议解决。若发包人认可索赔请求,双方应签订索赔协议,明确赔付金额及支付时间;若存在异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启动调解程序,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多数施工合同会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需注意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及管辖范围。
整个索赔程序中,承包人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制,确保证据链完整,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索赔结果。同时,保持与监理人、发包人的有效沟通,可提高索赔效率,减少争议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