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请的处理需遵循法定流程,包括申请提出、法院审查、裁定受理或驳回、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申报、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等环节,核心在于通过司法程序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条件,并推动债务重组与企业挽救。
重整申请的处理是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起点,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展开,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是申请的提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重整申请的适格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中,债务人可在自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提出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提出申请;出资人的申请需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申请人需提交重整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材料。
其次是法院审查阶段。法院收到申请后,需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重点包括申请人是否适格、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如未齐全,法院可责令申请人在五日内补充,补充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实质审查则需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重整条件,即是否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审查期限有明确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随后是裁定受理或驳回。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重整条件的,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裁定受理后,法院需立即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作为独立法律主体,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接着是通知与公告程序。法院应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需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重整申请受理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名称或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债权申报环节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法院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在该期限内通过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可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最后是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债务人或管理人需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法院可裁定延期三个月。重整计划草案需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内容。草案需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常分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必要时可设小额债权组),各组均通过且法院批准后生效;部分组未通过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未清偿债务。若重整计划未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