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探视权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在获得探视权后,按照约定或判决的时间、方式等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探视权的处理,通常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商方式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能够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求。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在周末的某个时间段,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接走子女,进行一定时长的相处,之后再送回。
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双方无法就探视权达成一致的情况。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视权作出判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父母双方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等因素。比如,对于年幼的子女,可能会判决较为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视方式;对于上学的子女,则会考虑不影响其学习和正常生活的探视安排。
一旦探视权通过协商或判决确定下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应按照约定或判决的内容行使探视权。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无故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如果一方违反约定或判决,阻碍对方探视,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随着子女的成长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探视权的行使方式等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再次向法院起诉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