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需提交的证据目录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证据、婚姻关系证据、感情破裂证据、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证据、子女抚养相关证据等,各类证据需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核心依据。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详细说明各类证据的具体材料及要求:
一、身份信息证据:该类证据用于证明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启动诉讼的基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一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证明户籍信息及亲属关系;若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独生子女证,证明子女的身份信息及与父母的关系。
二、婚姻关系证据:核心在于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结婚证遗失,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补办结婚证。对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共同生活照片等材料,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三、感情破裂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该类证据是离婚诉讼的关键。具体包括:
1. 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对方与第三者的结婚证、同居期间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邻居或亲友的证言、双方的亲密照片或视频(需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偷拍偷录可能因侵犯隐私不被采纳);
2. 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施暴方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
3. 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所的戒毒记录、多次赌博被处罚的证据(如拘留通知书)、亲友的证言等;
4. 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分居协议、租房合同(需体现分居起始时间)、居委会/物业出具的分居证明、双方关于分居的聊天记录或邮件等,且需证明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而非工作调动等客观因素;
5. 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法院判决书、对方存在严重过错(如出轨、欺诈)的证据等。
四、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证据:用于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分割方案,同时厘清共同债务承担问题。共同财产证据包括:房产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车辆的行驶证、购车发票;银行存款的账户明细(需体现存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的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公司股权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奢侈品)的购买凭证等。共同债务证据需提供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且需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用于购房、子女教育、家庭医疗等),若为个人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
五、子女抚养相关证据:若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需提交子女基本信息证据(出生证明、户口簿)、自身抚养能力证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工作稳定性证明、住房条件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如对方存在家暴、赌博、虐待子女等行为的证据,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医疗记录),以及子女意愿证据(已满八周岁子女的书面意见或当庭陈述)。
需特别注意,所有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要求,通过偷拍、偷录等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同时需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虚构或伪造证据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此外,证据应与案件争议焦点直接关联,避免提交无关材料,以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