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不同意离婚时,需明确向法院表达立场,通过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积极参与调解并配合诉讼程序,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证据判断是否准予离婚,若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首次诉讼通常不予判离。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出庭不同意离婚,核心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和证据向法院传递“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信号,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操作:
一、明确表达不同意离婚的立场并积极应诉。出庭时需向法官清晰陈述不同意离婚的意愿,避免模糊表述。需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原则上必须到庭,若无故缺席,可能被法院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影响案件审理。应诉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对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针对对方主张的“感情破裂”事由(如分居、家暴、赌博等)逐一回应,指出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无法定情形(如重婚、家暴、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通常不支持离婚请求。因此,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 共同生活证据:如双方近期的聊天记录(体现关心、沟通内容)、共同购买生活用品的凭证、共同参加家庭聚会或子女活动的照片、视频等,证明仍存在正常的夫妻互动;
2. 感情修复意愿证据:若存在矛盾,可提供主动沟通、道歉、寻求婚姻咨询的记录(如婚姻咨询师的证明、参与调解的记录),表明愿意改善关系;
3. 子女抚养相关证据:若有子女,提供共同陪伴子女学习、就医、游玩的证据,说明维持婚姻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法院可能基于子女利益考量谨慎判决;
4. 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若对方称“分居满二年”,可举证分居是因工作调动、照顾老人等客观原因,非感情不和;若对方主张“家暴”,可提供证据证明系偶发冲突且已和好,或对方证据系伪造等。
三、配合法院调解程序,展现和好可能性。《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即使不同意离婚,也应积极参与调解,向法官和对方表达修复婚姻的具体方案,如“愿意定期与对方沟通”“共同参与家庭活动”“接受婚姻辅导”等,让法院相信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实践中,若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挽回,且无严重过错,法院调解时会倾向于给予双方修复关系的时间。
四、了解首次诉讼的判决逻辑及后续应对。司法实践中,若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且不同意离婚一方能提供上述证据,法院首次诉讼通常判决“不准予离婚”。此时,对方若坚持离婚,需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起诉。在此期间,不同意离婚一方应持续收集感情未破裂的证据,或通过实际行动改善关系(如增加陪伴、解决既往矛盾),避免在二次诉讼中因“感情无改善”被认定为“确已破裂”。
总之,出庭不同意离婚的核心是“用证据说话”,通过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让法院认可夫妻感情仍有存续基础。同时,需遵守诉讼程序,积极应诉、配合调解,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