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申请分割的时间需根据发现转移行为的时间确定。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可即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并分割;若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需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对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明确规制,申请分割转移财产的时间限制与发现转移行为的时间紧密相关,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款明确了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也为“再次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
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申请分割不受时间限制,应即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核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一方在诉讼期间实施转移财产行为(如偷偷转移存款、变卖房产且未告知对方等),另一方发现后需立即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取证(如调取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等),并在财产分割时将转移的财产纳入分割范围。法院会结合证据认定转移行为,依法对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此时申请分割的关键是“及时”,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财产被转移殆尽,增加追回难度。
若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申请分割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自发现转移行为之日起计算。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时未察觉对方转移财产,离婚后通过银行流水、他人告知等途径才发现异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通常指发现转移财产的具体线索(如某笔不明转账、某套隐匿房产)的时间。例如,离婚后5年才发现对方在离婚前转移了100万元存款,若能证明“发现时间”距起诉时未超过3年,仍可起诉请求分割;若超过3年且无中止、中断事由,法院可能因时效届满驳回请求。
需注意,转移财产的认定需满足“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主观上,转移方需具有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需实施隐藏(如将存款转入他人账户且不告知配偶)、转移(如将房产过户至父母名下)、变卖(如低价出售共同车辆)、毁损(如故意损坏共同财物)、挥霍(如无正当理由大额消费)或伪造债务(如虚构借款并要求配偶共同承担)等行为。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消费、合理处分个人财产(如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物品)不属于转移行为,需结合具体案情区分。
申请分割转移财产的核心是“证据充分”。无论是离婚时还是离婚后申请,都需提供证明转移行为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大额资金流向不明账户)、房产交易合同(未经配偶同意的过户记录)、交易对手证言(证明低价变卖共同财产)等。证据越具体,法院越易认定转移事实,进而支持再次分割的请求。若仅怀疑转移但无实质证据,可能因举证不足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综上,起诉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的分割申请,需根据发现时间把握时限:离婚诉讼中发现应即时申请,离婚后发现则需在3年时效内起诉,同时注重证据收集,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