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结婚证在对方手里,可通过补办结婚证、开具婚姻关系证明等方式来办理离婚诉讼。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如果结婚证在对方手里,不必过于担忧,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可以选择补办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拿到补办的结婚证后,就可以正常进行离婚诉讼程序。
若不想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有夫妻双方婚姻登记的档案,当事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凭借此证明也能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还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来说,婚姻登记档案会存放在当地的档案馆,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照档案馆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复印。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经该部门盖章确认后,同样可以作为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用于离婚诉讼。
在准备好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后,当事人就可以撰写离婚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分割的证据等,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