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探望规定应包含探望时间、方式、地点,特殊情况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需结合孩子和双方实际情况,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制定,且表述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在撰写离婚后孩子探望规定时,要确保内容全面且合理,以下是具体的撰写要点和示例内容。
一、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开头应写明父母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方便在履行探望权过程中进行沟通。
二、确定探望时间这是规定中的关键部分,需详细且具体。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安排来确定。例如,“非抚养方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具体星期]的[具体时间段],如周六上午 9 点至下午 5 点。在寒暑假期间,非抚养方可以连续探望[X]天;在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非抚养方可以与孩子共同度过[X]天。”
三、规定探望方式要明确是到对方住所接走孩子,还是在特定地点接送等。比如,“探望时,非抚养方需提前[X]小时到达抚养方住所将孩子接走,探望结束后,非抚养方需将孩子按时送回抚养方住所。”
四、指定探望地点除了上述提到的住所,也可以约定在其他安全、适合孩子活动的场所。例如,“双方也可约定在[具体公园名称]、[儿童游乐园名称]等地点进行探望。”
五、特殊情况处理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突发情况,如孩子生病、一方有重要事务等。规定中应写明相应的处理方式。“若孩子生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约定进行探望,抚养方应及时通知非抚养方,双方可协商另行安排探望时间。”
六、违约责任为了保障规定的顺利执行,应明确双方违反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阻止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应向非抚养方支付违约金[X]元;若非抚养方未按约定时间送回孩子,每逾期一天,应向抚养方支付违约金[X]元。”
七、其他条款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条款,如探望期间非抚养方对孩子的照顾责任等。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
离婚后孩子探望规定要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确保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