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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两年到期以后怎么办

2025-12-08 18: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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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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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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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后,若债权人未在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依法消灭;若债权人已在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期间终止,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可在诉讼时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的“两年到期”,通常指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其性质为除斥期间,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责任不确定状态。

首先需明确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与时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则该期间合法有效;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另有规定(如未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约定不明视为六个月)。用户所述“两年到期”,应属于双方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的情形。

情形一: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责任消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主张权利”需符合法定形式,单纯的口头催告、电话通知等非正式方式通常不被认可,需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保证人送达载明主张权利内容的书面文件(如催收函,且需有保证人签收记录或其他有效送达证据)等方式进行。若债权人在两年保证期间内未采取上述有效措施,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消灭,债权人无权再以保证合同为由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情形二: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转为诉讼时效。若债权人在两年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或有效书面催告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的作用即告完成,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债权人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主张权利之日起三年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实践中需注意保证期间的“约定例外”。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若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但用户所述“两年到期”属于明确约定期间,故不适用上述例外情形。

此外,债权人可能存在的误区是:保证期间届满后,试图通过与保证人协商达成“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口头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仅为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该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仍可拒绝承担责任。若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责任并签署书面协议,则构成新的保证合同,需重新明确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

综上,连带保证两年到期后,债权人需首先核实自身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过权利。未主张则保证人免责;已主张则需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需严格区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差异,避免因混淆二者导致权利丧失。

连带保证两年到期以后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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