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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代位执行权怎么行使

2025-12-04 10: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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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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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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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代位执行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按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发出履行通知、异议处理、强制执行等步骤。

债务代位执行,又称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行使债务代位执行权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里指的是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二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此债权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且合法有效的债权。三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代位执行程序。

具体的行使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对第三人进行代位执行的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第三人的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情况等。第二步是审查,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代位执行的条件,包括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到期情况等。第三步是发出履行通知,法院审查通过后,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应包含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等内容。

对于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数额等实体问题提出的,法院一般不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而是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等途径解决。若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第三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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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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