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后,债务仍由该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名称变更属于公司的形式变更,并非实质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公司成立时产生,到公司终止时消灭。公司名称仅仅是公司的一个标识,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实质。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公司的法人身份而产生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主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不会因为公司名称的改变而改变。例如,甲公司在名称变更前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有支付货款的债务。之后甲公司变更了名称为丙公司,那么这份债务依然存在,丙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名称变更后,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会自动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果允许公司通过变更名称来逃避债务,将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在登记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变更后的公司能够妥善处理原有的债权债务。所以,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名称变更后,债务都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