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年离婚彩礼的判决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若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可能判决返还彩礼;若不符合,一般不予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结婚半年离婚时彩礼的判决,主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结婚半年离婚案件中,存在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例如,夫妻二人结婚后因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没有共同生活的实际行为,这种情况下,彩礼可能会被判决返还。
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这种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那么在离婚时,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决。比如,给付彩礼使得给付方家庭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仅仅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等原因离婚,一般情况下,彩礼不会被判决返还。毕竟,彩礼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结婚的目的和习俗而给付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且双方有过共同生活,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双方的利益,通常不会轻易判决返还彩礼。法院在判决时还会考虑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