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一个法定的程序,需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予以受理,才算正式启动了离婚诉讼程序。而离婚调解可能发生在不同的阶段和场景,它本身并不等同于起诉。
比如在一些地方,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会在当事人有离婚意愿时先行进行调解。这种调解是在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种非诉讼调解方式,其目的是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离婚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自然不能视为一次起诉。
即使是在法院立案后,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也通常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此时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但调解失败仅仅是意味着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没有成功,并不意味着此次调解就等同于一次完整的起诉。起诉是一个包含了立案、审理、判决等一系列环节的过程,而调解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判断是否算一次起诉,关键在于是否向法院提交了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诉状并被法院受理。只有当法院受理了离婚诉讼案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才构成一次完整的起诉。如果仅仅是经历了离婚调解失败,而没有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没有完成起诉的法定流程,是不能视为一次起诉的。这对于后续再次起诉离婚时计算时间间隔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准确区分调解失败和起诉是很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