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共同转移财产给子女,需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进行,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前,若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子女,首先要明确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都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第一步就是夫妻双方需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给子女,可能会被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常见的转移方式有赠与和买卖。赠与是较为常见的方式。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将特定的财产赠与子女。对于动产,如车辆等,签订赠与协议后,完成交付即完成财产转移;对于不动产,如房屋,签订赠与协议后,还需要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的产权变更到子女名下,这样才完成法律意义上的转移。
买卖方式则是夫妻双方与子女签订买卖合同,子女支付相应的价款(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夫妻将财产过户给子女。不过这种方式涉及到交易税费等问题。以房屋买卖为例,需要缴纳契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都不能损害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为了逃避债务等目的,将财产转移给子女,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转移行为。在转移财产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的协议、交付凭证、过户手续等文件,以证明财产转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如果涉及到大额财产转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转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