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离婚起诉中妻子离家出走的事实和理由,需清晰陈述离家出走的具体情况、对家庭和婚姻造成的影响等,语言要客观真实、逻辑清晰。
在离婚起诉书中阐述妻子离家出走的事实和理由时,要做到内容完整、条理清晰。
事实部分
首先要明确妻子离家出走的具体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这能让法院清楚知晓婚姻关系出现重大变化的起始点。例如“[具体日期],妻子未与我进行任何沟通,突然离家出走”。接着描述离家出走的方式,比如是悄无声息地离开,未留下只言片语,还是有简单告知但未说明归期等情况。然后说明妻子离家出走后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像家中原本由妻子承担的照顾孩子、赡养老人等家庭事务无法正常进行,自己不得不独自承担更多的责任和压力。如果涉及财产方面,要说明妻子离家时是否带走了家庭的重要财产、资金等,例如“妻子离家时带走了家中的全部积蓄,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理由部分
从情感层面来讲,妻子的离家出走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完全中断,原本亲密的夫妻关系变得名存实亡。长期的分离使得双方无法相互关心、支持,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直至破裂。从家庭功能角度,家庭失去了应有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孩子缺乏母亲的关爱和教育,老人无人悉心照料,家庭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从婚姻目的来看,结婚是为了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经营家庭,而妻子的离家出走使得这一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可以表述为“夫妻本应相互陪伴、共同面对生活的挑战,但妻子的离家出走让我在生活和精神上都倍感孤独和无助,这段婚姻已无法给我和家庭带来应有的温暖和安全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在撰写事实和理由时,要确保内容真实客观,避免使用过激、情绪化的语言,以提高起诉书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