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诈骗时,员工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需依据其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判断。若员工对单位集资诈骗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若员工知情并积极参与,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若参与程度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能认定为从犯,量刑相对主犯较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单位集资诈骗案件中员工的定罪情况是较为复杂的,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不知情且未参与的员工:若员工只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单位的集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也未参与到具体的诈骗活动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例如,单位行政部门的普通员工,其工作仅为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未涉及集资相关业务,对单位诈骗行为无认知,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被定罪。
知情并积极参与的员工:如果员工明知单位在实施集资诈骗行为,还积极参与其中,如负责宣传推广虚假集资项目、协助签订诈骗合同、参与资金收取等关键环节,那么该员工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员工:有些员工虽然参与了集资活动,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仅负责一些简单的数据录入、文件传递等工作,这类员工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根据其参与程度、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员工的主观故意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员工虽参与了集资活动,但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可能在定罪和量刑上与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员工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