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一般不能用手机。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手机通常会由拘留所或看守所统一保管,不允许被拘留人自行使用。
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中,对于被拘留人员使用手机有着严格的限制。首先来看行政拘留,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手机属于非生活必需物品,所以会被统一保管。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拘留所的管理秩序,防止被拘留人利用手机进行可能干扰正常监管的行为,比如与外界串供、传播不实信息等。
再说说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内,同样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物品进行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明确,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手机自然也在被保管之列。因为刑事拘留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侦查等程序,严格管控手机使用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干扰案件侦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被拘留人可能会有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机会。例如,涉及到一些紧急的家庭事务等,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并且会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在正常的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是不能自由使用手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