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承担责任、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区别。
法律地位方面,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是一种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形式,更像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经营身份。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设立条件方面,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相对简单,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时所需的材料也较为简便。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虽然也没有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在登记时需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且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设立程序和要求上比个体工商户更严格一些。
承担责任方面,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过总体而言,两者在债务承担上都具有无限性,但在实际认定财产范围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财务核算方面,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通常较小,财务核算要求相对宽松,很多个体工商户采用简易的收支记录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则需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较为规范的会计核算,以便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便于税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营管理方面,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相对灵活,业主可以自行决定经营事项,决策过程简单。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是由投资人决策,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可能会雇佣更多的员工,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