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伤残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程序,其结果对于职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至关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60日的期限是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开始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的工伤伤残鉴定能够在60日内完成。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情比较复杂,涉及多种损伤或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医学检查、专家会诊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能无法在60日内得出准确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需要90日才能出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