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没办理登记,担保人一般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物权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具体要区分抵押财产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分为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和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两种情况。
对于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这类抵押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过,抵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抵押人仍需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乙不能就该房屋优先受偿,但乙可以依据抵押合同要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仍然有效设立,抵押人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该善意第三人。比如,企业以其生产设备为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企业将该生产设备卖给了不知情的另一家企业。银行虽然对该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但不能要求善意购买的企业返还设备,只能要求抵押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也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没办理登记,抵押人通常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物权的实现会因是否登记以及抵押财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