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根据主刑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当法院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时,其起算时间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这意味着一旦判决生效并开始执行,犯罪分子就立即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在整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如果在判处管制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是同时起算的。也就是说,从管制开始执行时,剥夺政治权利也同时开始,并且二者的期限是相等的,同时结束。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即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在这5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3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犯罪分子就被剥夺政治权利。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是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特赦等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