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自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开始执行。但法律未明确统一的开始时间节点,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表明,当父母处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状态时,子女就有了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的责任。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并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通常,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机能下降,父母无法像以往一样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可视为缺乏劳动能力。但不同行业、不同身体状况等因素会导致这一时间点存在差异。例如,从事重体力劳动的父母可能在五十多岁就因身体劳损而难以继续工作;而从事脑力劳动且身体状况较好的父母,可能到六十多岁甚至更晚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
“生活困难”的判断也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如果父母的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如无法支付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就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比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较高,即使父母有一定的养老金,但可能仍难以维持体面的生活,此时也可认为其生活困难,子女应开始支付赡养费。
在实践中,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就赡养费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父母的实际需求、子女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子女是否应支付赡养费以及支付的具体金额和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