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并非作出就生效,需经过复核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判决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判决生效。
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对于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生效有着严格且复杂的规定,这是为了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慎重性。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会进入二审程序。若二审维持原判,还需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而当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时,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会全面审查案件,若同意判处死刑,再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其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会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才会生效。
这种严格的复核程序体现了我国对死刑适用的审慎态度。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所以必须通过层层把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