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暴力倾向导致离婚,女方在财产分配上通常会得到照顾,可能会适当多分财产,同时女方还可要求男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在婚姻关系中,当男方存在暴力倾向并实施家庭暴力时,离婚财产分配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男方实施暴力行为属于过错方,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倾向于保护女方的权益,女方有可能获得比均等分配更多的财产份额。
对于女方来说,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男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该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男方的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属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女方有权以此为由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家庭暴力导致女方身体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女方因遭受家庭暴力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女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男方存在暴力倾向和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对于女方在财产分配和主张损害赔偿时至关重要。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充分程度和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财产分配和损害赔偿判决,以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