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轻伤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涵盖了多个方面如颅脑、脊髓、面部、听器听力等不同部位的损伤情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故意伤害罪轻伤标准有着细致的规定。
颅脑、脊髓损伤方面,轻伤一级的情况包括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等。轻伤二级则有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等。
面部、耳廓损伤方面,轻伤一级有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等。轻伤二级为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等。
听器听力损伤方面,轻伤一级是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双耳外耳道闭锁。轻伤二级为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等。
视器视力损伤方面,轻伤一级有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一眼虹膜完全缺损;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等。轻伤二级为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等。
对于人体其他部位如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及会阴、四肢等的损伤也都有明确的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案件中,需要由专业的法医依据该标准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轻伤以及具体的损伤程度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