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权证书主要在证书内容、登记范围、颁发机构等方面存在区别。
在证书内容上有明显差异。房屋所有权证主要记载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房屋所有人、坐落位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等,它重点聚焦于房屋这一单一不动产类型的权属情况。而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更为丰富和全面,除了包含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信息外,还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性,相当于不动产的“身份证号”,能更精准地确定不动产的位置和范围。
登记范围不同。房屋所有权证仅针对房屋进行登记,证明持证人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而不动产权证书涵盖的范围更广,它将土地、房屋、森林、海域等多种不动产的权利统一登记在一个证书上。这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整合和完善,将过去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了统一,避免了以往可能出现的产权交叉、重复登记等问题。
颁发机构不一样。房屋所有权证是由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颁发,这是因为在过去,房屋登记管理主要由房产部门负责。而不动产权证书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各地成立了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各类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管理。
在法律效力上,虽然两者都具有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法律效力,但不动产权证书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产物,更符合现代不动产管理的要求和发展趋势。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不动产权证书将逐渐取代房屋所有权证,成为不动产权利的主要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