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时,抵押物通常一并转让,但存在特殊情况。一般而言,抵押权会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法律规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了在正常情况下,债权转让时,其附属的抵押权会随之转移。
从原理上来说,抵押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从权利。它与主债权紧密相连,主债权是抵押权存在的基础。当主债权发生转移时,为了保证受让人的利益,使其获得与原债权人相同的保障,抵押权也应当一并转移。例如,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同时该债权有丁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那么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丙在受让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对该抵押物的抵押权。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比如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转让,可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抵押权并不当然随债权一并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债权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抵押权不随债权转让,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抵押权不发生转移。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转让涉及抵押物一并转让时,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例如,进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等,以确保受让人的抵押权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受让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进而影响其债权的实现。债权转让时抵押物一般一并转让,但要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