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如果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拘禁的时间、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处罚,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