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到期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机关会作出解除决定书,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取保候审人以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达到规定的最长期限时,就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取保候审到期的情况,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而监视居住到期时,同样要及时解除。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及时解除到期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如果不依法及时解除,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同时,相关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这些情况,也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到期后依法解除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