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的完成时间并不固定,快则一个月多,慢则可能因各种情况延长,其主要受离婚冷静期、材料准备、审核流程等因素影响。
在我国,涉外婚姻协议离婚涉及到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华侨等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这三十天的冷静期是固定的,是协议离婚必须经历的阶段。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如果材料齐全、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一审查和发证的过程,顺利的话一般在几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
涉外婚姻协议离婚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时间延长。比如,当事人准备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材料,这就会增加额外的时间。如果涉及到外国一方的身份认证、翻译等问题,也可能会耗费更多时间。例如,外国一方的护照等证件可能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相关的离婚协议书等文件可能需要翻译成中文并经过专业机构的翻译认证,这些手续的办理时间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而异,有的可能需要数周甚至数月。所以,涉外婚姻协议离婚完成的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快的话一个多月可以完成,慢的话可能会更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