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一般不构成反诉案件。
在法律程序中,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判断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构成反诉案件,需要从反诉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是被告为了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离婚诉讼中,若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其目的并非单纯地对抗原告的离婚请求,而是基于自身因家庭暴力所遭受的损害寻求赔偿,更侧重于对自身权益的救济。
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关系。虽然家庭暴力与离婚诉讼有一定关联,但这种关联并非是反诉所要求的那种紧密的牵连。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它与离婚请求是不同性质的诉求。离婚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对受害方人身权益受损的赔偿。
反诉需要是一个独立的诉。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的,它并非是一个完全独立于离婚诉讼之外的新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将其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个赔偿请求进行审理,而不是将其作为一个反诉案件来处理。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一般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通常不作为反诉案件处理,而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