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这是处理保密期限已满国家秘密的法定方式。自行解密是一种自动的程序,无需经过额外的批准或宣布程序。一旦保密期限到达终点,该国家秘密不再受保密措施的约束,可以按照一般信息进行处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来确定的。在确定保密期限时,相关机关、单位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事项,可能会设定较长的保密期限;而对于一些时效性较强的事项,保密期限则可能相对较短。
自行解密的机制体现了保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既保证了在必要的时间内对国家秘密进行严格保护,又避免了过度保密带来的资源浪费和信息流通阻碍。当保密期限已满,意味着该信息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其保密的必要性已经降低或者消失。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单位仍然需要对已解密的信息进行妥善管理。虽然这些信息不再属于国家秘密,但可能仍然涉及其他方面的敏感内容或商业秘密等。同时,为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相关单位可能还需要对已解密信息的传播和使用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监督。
自行解密是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平衡保密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流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