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法院一般会综合多种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在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失费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其计算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程度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若过错方是故意实施导致离婚的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主观恶意较大的情形,相比因过失导致的过错,如偶尔的疏忽导致感情破裂,前者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会更高。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持续时间等。例如,重婚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在与他人同居过程中有恶劣的行为表现,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伤害更大,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可能也会增加。再如,家庭暴力的频率、严重程度等也会影响赔偿数额。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要看对无过错方精神上的伤害程度。如果无过错方因此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等,或者在生活、工作、社交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那么赔偿数额会相对较高。
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这也是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侵权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那么为了达到惩戒和抚慰的目的,赔偿数额可能会适当提高;反之,如果侵权人经济困难,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降低,但也要保障无过错方能够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存在差异。在经济发达地区,平均生活水平较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能相对较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赔偿数额可能会低一些。离婚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