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要构成挪用公款行为,需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挪用公款需归个人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有三种不同情形。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用于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不论挪用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原则上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比如将公款用于投资、炒股等盈利性活动。这里“数额较大”一般以五万元为起点。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的“数额较大”同样一般以五万元为标准,且强调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行为方式、使用用途等条件,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一旦构成挪用公款罪,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