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通常要综合考虑适用法律、财产性质等因素。一般先确定适用的法律,可能是法院地法律、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倾斜,个人财产则归个人所有。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中,首先要明确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确定适用法律后,就要区分财产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原则下,倾向于均等分割。在实际操作中,会考虑诸多因素。比如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经济上的贡献和家务劳动等方面的贡献。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和老人,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
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若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给予适当照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个人财产,即婚前财产以及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一般仍归个人所有。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通常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财产。这就需要了解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时还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方式来处理。比如在国外有房产等财产,可能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和分割。同时,证据的收集也至关重要,要能够证明财产的来源、归属等情况,以便在分割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