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对被借人存在诸多影响,包括购房资格受限、信用风险、法律纠纷风险等。
购房资格受限是较为直接的影响。在很多城市,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实行了限购政策,每个人拥有相应的购房指标。当被借名人将自己的购房资格出借给他人买房后,在借名房产未处理前,自己可能就失去了购房的机会。例如,被借名人原本计划在几年后购置房产用于自住,但由于名下已有借名的房产,根据当地限购政策,就无法再购买新的房产,这会打乱被借名人的购房计划。
信用风险也不容忽视。如果借名人以被借名人的名义办理了购房贷款,那么按时偿还贷款就成为了被借名人的责任。一旦借名人出现资金问题,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就会影响被借名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不良的信用记录可能会对被借名人今后的金融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比如申请信用卡、贷款购车、再次申请购房贷款等,银行可能会因为其信用记录不佳而拒绝申请或者提高贷款利率。
法律纠纷风险是被借名人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可能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但这种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借名人出现债务纠纷,债权人可能会要求执行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房产。当借名的房产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等手续时,如果借名人不配合,也会给被借名人带来麻烦。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借名买房可能会被认定为规避国家政策的行为,从而导致借名协议无效,这也会使被借名人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税务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如果被借名人后续自己购房,可能会因为名下已有房产而在契税等方面适用更高的税率,增加购房成本。借名买房对被借人来说存在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在决定是否借名给他人买房时需要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