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轻伤不能简单地比较哪个更严重,寻衅滋事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轻伤是对人体损伤程度的一种鉴定结果,常涉及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二者量刑各有不同,寻衅滋事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法定最高刑看寻衅滋事相对更严重,但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需要明确寻衅滋事和轻伤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的是寻衅滋事罪。而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结果常出现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量刑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对于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法定最高刑上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高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最高刑,似乎寻衅滋事罪更为严重。
具体到每个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罪名来判断严重程度。在一些寻衅滋事案件中,可能情节相对较轻,比如只是偶尔的轻微挑衅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最终量刑可能会比较轻。而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中,如果存在一些加重情节,比如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心理创伤严重等,也可能会在量刑上接近甚至达到三年有期徒刑。所以,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准确判断在具体案件中寻衅滋事和轻伤哪个情况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