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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在哪

2025-11-21 06: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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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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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利设立方式、标的物占有情况、权利实现方式、担保范围等方面。

在权利设立方式上,质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例如,甲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只有当甲把珠宝实际交给乙时,乙的质权才正式设立。而抵押权的设立一般不需要抵押人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当事人只需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对于某些特殊财产,如不动产,还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比如,丙用自己的房屋向丁抵押借款,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丁的抵押权才成立。

标的物占有情况不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占有质物,这使得质权人对质物有一定的保管义务,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权人则不占有抵押物,抵押物仍由抵押人继续使用、收益。例如,上述珠宝由乙占有保管,房屋仍由丙居住使用。

权利实现方式存在差异。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且质权人在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需要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范围也有所不同。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相比之下,质权的担保范围多了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这与质权人占有质物的特点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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