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将自己拥有的物品、房屋等财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一方;承租人则是指通过支付租金,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一方。
在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两个重要的主体,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赁合同来规范。
出租人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者有权将财产出租的人。以房屋租赁为例,房东就是典型的出租人。出租人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同时要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和质量要求。比如,如果出租的房屋存在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出租人有责任进行维修。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其支付,甚至在符合条件时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是租赁关系中的使用方。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就获得了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没有约定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例如,承租的车辆只能用于正常的交通出行,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同时,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他们之间的关系通过租赁合同得以明确和保障,以确保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