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有着明确的立案侦查分工。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职能划分,公安机关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破坏选举罪属于普通刑事案件范畴,并不属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类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等特定类型案件,破坏选举罪不在其列。
当发生破坏选举的行为且达到立案标准时,通常由公安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凭借其专业的侦查手段和资源,能够全面、深入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对现场的勘查、对证人的询问等。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
而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侦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经过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维护选举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