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中,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给女方在精神和情感上带来极大的伤害。比如男方在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其他女子登记结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男方给予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这里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的稳定。例如男方在外面和第三者长期共同生活,女方发现后提出离婚,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进行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女方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严重损害女方的心理健康。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在离婚时可要求男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如果男方对女方或者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有虐待、遗弃的行为,女方在离婚时可要求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对女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男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女方也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