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担保人有期限限制,该期限即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律有相关规定来确定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关系到担保人是否需要对欠款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的设定,对于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约定情形: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商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例如,双方约定保证人对某笔欠款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只要该约定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未约定情形: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主债务履行期限到2024年1月1日届满,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就是从2024年1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
约定不明确情形: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在上述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以书面通知等法定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所以,欠款担保人有明确的期限限制,这既保障了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也避免了保证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责任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