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兽药是指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等情形的兽药;劣兽药是指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等情形的兽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假劣兽药有着明确的界定。首先来看假兽药,有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假兽药。其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这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的诚实信用原则。比如,将一些普通的添加剂当作具有治疗功效的兽药来销售,就属于这种情况。其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这类兽药往往是经过科学评估,发现其对动物健康、公共卫生安全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所以被明令禁止使用。其三,依照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以及变质的、被污染的兽药,也都被认定为假兽药。这些兽药无法保证质量和安全性,不能用于动物的治疗和预防。
劣兽药也有多种情形。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这会导致兽药的疗效无法得到保证。例如,某种兽药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为一定比例,但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含量低于该标准,那么动物使用后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也属于劣兽药。兽药的有效期是经过科学研究确定的,在有效期内使用才能保证其质量和疗效,超过有效期或者随意更改有效期,都可能使兽药的质量下降,甚至产生有害物质。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情形,也都被视为劣兽药。准确理解假劣兽药的概念,对于保障动物健康、维护畜牧业的正常发展以及公共卫生安全都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